粵發改規〔2022〕13號
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(委),各縣(市、區)發展改革局:
根據《價格法》《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》以及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22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22〕14號)等有關規定,結合新修訂的《廣東省定價目錄(2022年版)》(粵府辦〔2022〕5號),我委對《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(2018年版)》進行修訂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,現將修訂形成的《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(2022年版)》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《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(2022年版)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;《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(2018年版)》同時廢止。
廣東省發展改革委
2022年12月29日